截至目前,已有7人因违反防疫法被逮捕,其中6人被移送法办。
国家警察总署副总监兼发言人蔡金强接受《柬中时报》访问时表示,截至20日,已有7名人员因违反《防控新冠病毒和其他致命性传染病法》被逮捕,其中1人被训诫后获释,另外6人被移送法办,其中1人获刑一年。
蔡金强表示,7人分别居住在金边市和干拉省。有者因逃避隔离被捕,有者在封城期间,故意剪断封锁线、冲撞路障而被捕。
据《防控新冠病毒和其他致命性传染病法》第11条规定,妨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可判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和罚款200万柬币到1000万柬币(500到1500美元)。如果导致他人感染新冠肺炎,可判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和罚款500到2000万柬币(1500到3000美元)。
第6条规定,逃避隔离或逃离隔离点,罚款100万柬币至500万柬币(约250美元至1250美元)。逃避隔离或逃离隔离点,导致他人感染新冠肺炎,可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罚款200万柬币至1000万柬币(约500美元至25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