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面这么大世界赌场排名,进了湖里,很难被人找到;在船上赌博,安全性比陆地上高得多”,被告人弄来条船,“生意”开张了……
租用改装后的水泥船,以夜色为掩护开进微山湖里开设赌场,并通过发放“人头费”“枪手费”“喜面钱”等名目吸引大量人员聚众赌博。
经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5日,被告人李志被该县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7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18人被判处缓刑。
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4月27日凌晨,近百名公安干警分批次埋伏在微山县留庄镇境内的一个加油站和北边的停车场附近。
蹲守4个小时后,发现目标车辆和人员,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查扣赌资95411元,扣押4辆面包车。
被抓获嫌疑人供述2016年11月起,以李志为首的赌博犯罪集团在微山湖水域,租用水泥船设立赌场,组织微山、滕州、苍山、江苏沛县等地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数有时达几十人,赌资数额每天少则数万元,多时达50余万元。
赌博船是一艘重约100吨的水泥船,船舱上自建的彩钢瓦顶棚,上面覆盖着一层黑色塑料网,下面的仓内即为赌博场所。
里面有一个长方形的红色木板立在墙边,东边有一个铁质架子,组成赌桌。
船舱里堆放着圆凳、方凳、马扎共计50余个,地面上有大量散落的烟盒、烟头、矿泉水瓶等杂物。
船舱里还有一个立式空调和暖气片,以确保舱内温度。
赌场老板名叫李志,1970年出生,山东滕州人,2017年8月13日,在江苏沛县被抓获。
在抓捕李志的时候,他还在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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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庄家带头,每人均起完三次牌( 12 张)时,由坐庄者再起两张牌(上面相邻的两张),其余三人按顺序再起一张。开局可买马,4张马牌不进牌堆。
赌场的另一个股东潘某也同时被抓获。
2011年8月,李志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这段经历,他认识了很多赌博的人。
2015年底,李志因为吸毒再次被抓,被送往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次年9月解除出所。
回家后,李志一直无所事事,萌生了重操旧业开赌场的想法。
鉴于之前赌博被抓的经历,在哪儿开赌场最安全,成了他最先考虑的问题。
“湖面很大,一旦进了湖里,特别是晚上,很难被人找到,而且湖上与世隔绝,消息不易外泄,安全性比陆地上高多了。
”考虑到这些,李志决定弄条船。
2016年11月,赌场正式营业。
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参赌人员每次所赢赌资额10%抽头渔利。
经营赌场需要很多资金,还得有坐庄的,虽然赌场开起来了,这两个方面却有些缺乏,李志想到的办法就是吸纳股东。
赌博的时候,李志很是留意那些出手阔绰、“钱不断”的人,先后有潘某、张某等近10人在赌场做股东。
在这个赌场里,往来的全是现金,没有现金不能赌,这是赌船上的规矩。
为了满足参赌人员的赌资需求,李志和股东安排信任的人在赌场里放高利贷,1万元一天的利息在300元至500元之间不等。
在赌场里,参赌人员可以刷POS机提现。
为了赌场,李志可谓绞尽脑汁,想出很多名目吸引更多人来赌博,比如“人头费”“枪手费”“喜面钱”等。
所谓“人头费”,就是把生人带来赌博的,每带来一个人给300元;“枪手费”是按照“抽水”的30%返钱给赌博的人,比如一个人赌一场赢了1万元,赌场要抽取10%,也就是1000作为赌场的盈利,之后这个人再来赌博,则将1000的30%返还给这个人;“喜面钱”则是在赌场里凑热闹的,给赌场增加人气的人,赌场给予一定的金钱奖励。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赌场逐渐形成了以李志为核心、其他股东为主要参与者、赌场工作人员较为固定的从事开设赌场犯罪的犯罪集团。
在赌场里,有发牌的,有替庄家收钱、看钱的,还有记账、卖餐饮的,这些人都是李志安排的。
当然,赌场内外时刻都有人盯着,以维持秩序和安全。
赌场里不准使用手机,不能拍照、录像,还安装干扰器,防止对外联系。
为了赌场安全,李志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雇用吕某专职负责外围事务,主要包括接送参赌人员上下船和放哨。
所有参赌人员,先在陆地上的聚集地集合,赌场统一安排车辆送到湖边,之后再搭乘小船上大船,进入赌场,离开也是如此。
在赌场附近的派出所和进出赌场的必经路口等地,吕某都安排人员望风盯梢。
赌场里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工资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薪酬均来自于赌场抽头渔利的资金。
每次赌博结束、参赌人员离船后,李志就会先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剩下的钱则由股东均分。
该案是微山县近年来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
微山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对侦查方向、讯问策略、证据完善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微山县检察院认为赌场里放高利贷的、望风放哨的、提供餐饮服务的,还有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的,他们积极、长时间为赌场提供服务,并且获取一定数额佣金或者服务费,是李志等人开设赌场的共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并提起公诉。
“同时,我们也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微山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郭玉明介绍说。
此外,微山县检察院认为案件发生地镇政府一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履职不到位,疏于监督等问题,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社会环境。